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 第11條
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十三條
第二項規定建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以下簡稱國家清冊),應彙整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依權責提送之國家清冊內容,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公開之。 前項國家清冊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全國溫室氣體排放及吸收趨勢。 二、能源、工業製程與產品使用、農業、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變化及林業、廢棄物等部門溫室氣體統計及排放趨勢。 三、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變化及林業部門溫室氣體吸收趨勢。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項目。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統計及排放趨勢,應包括國家清冊起始年至建立日回溯二年前之資訊。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0條
看 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