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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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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十九條
第一項規定訂修易受氣候變遷衝擊權責領域調適行動方案(以下簡稱調適行動方案)及調適目標,應於易受氣候變遷衝擊之權責領域確定後一年內送中央主管機關。 前項調適行動方案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領域範疇及執行現況,包括主、協辦機關。 二、氣候變遷衝擊情形。 三、未來氣候變遷情境設定及風險評估。 四、調適目標。 五、推動策略、措施及檢討。 六、我國國家永續發展目標關聯性。 七、推動期程及經費編列。 八、預期效益及管考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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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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