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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修易受氣候變遷衝擊權責領域調適行動方案(以下簡稱調適行動方案)及調適目標,應於易受氣候變遷衝擊之權責領域確定後一年內送中央主管機關。 前項調適行動方案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領域範疇及執行現況,包括主、協辦機關。 二、氣候變遷衝擊情形。 三、未來氣候變遷情境設定及風險評估。 四、調適目標。 五、推動策略、措施及檢討。 六、我國國家永續發展目標關聯性。 七、推動期程及經費編列。 八、預期效益及管考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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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