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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 第8條
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第8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編寫所屬部門行動方案成果報告(以下簡稱部門行動方案成果報告),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開之。 前項部門行動方案成果報告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摘要。 二、所屬部門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及評量指標達成情形。 三、推動策略及措施執行成果,包含經費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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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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