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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 第22條
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十五條
或
第二十條
規定,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時,應將減量執行方案或調適執行方案之初稿內容、開會資訊或其他適當廣詢方法、紀錄公開之。 前項初稿內容、開會資訊或其他適當廣詢方法,應於舉辦七日前公開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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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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