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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十九條規定,召開公聽會程序時,應將部門行動方案或調適行動方案初稿內容、開會資訊、會議紀錄公開之。 前項行動方案初稿內容及開會資訊,應於會議舉行十日前公開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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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