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 第17條

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擬訂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以下簡稱國家調適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開之。 前項國家調適計畫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全球及我國氣候變遷趨勢。 二、國家氣候變遷調適願景、目標及國家氣候變遷情境設定。 三、調適作為現況分析。 四、國家氣候變遷調適策略,包括調適能力建構事項與易受氣候變遷衝擊領域、目標及策略。 五、我國國家永續發展目標關聯性。 六、推動期程及經費編列。 七、成果管考機制。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各期國家調適計畫結束後次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向行政院報告前一期之執行情形。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