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 第17條
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十九條
第三項規定擬訂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以下簡稱國家調適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開之。 前項國家調適計畫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全球及我國氣候變遷趨勢。 二、國家氣候變遷調適願景、目標及國家氣候變遷情境設定。 三、調適作為現況分析。 四、國家氣候變遷調適策略,包括調適能力建構事項與易受氣候變遷衝擊領域、目標及策略。 五、我國國家永續發展目標關聯性。 六、推動期程及經費編列。 七、成果管考機制。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各期國家調適計畫結束後次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向行政院報告前一期之執行情形。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6條
看 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