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 第5條

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第5條

為利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階段管制目標,中央有關機關應進行溫室氣體排放趨勢推估及情境分析,並提出電力排放係數、電力需求成長、各部門溫室氣體減量情境、減量貢獻及減量成本之估算,且評估其可能衍生之影響,送中央主管機關彙整及綜合評估。 前項階段管制目標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公開之。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