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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編寫調適執行方案成果報告,應於完整執行年度後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後公開之。 前項調適執行方案成果報告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摘要。 二、整體進度及執行情形。 三、分析及檢討。 四、未來推動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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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