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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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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為因應氣候變遷風險,各級政府應推動調適方案及作為,促進我國自然環境、經濟、社會、國民、事業及脆弱群體等建構氣候變遷調適能力並提升韌性,緩和因氣候變遷所造成之損害,相關方案及作為應依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以科學為基礎,檢視現有及最新國內外資料、推估未來可能之氣候變遷,並評估氣候變遷風險,藉以強化風險治理及建構氣候變遷調適能力。 二、發展因地制宜、由下而上或社區、原住民族為本之氣候變遷調適。 三、強化脆弱群體因應氣候變遷衝擊之能力,並充分考量人權潛在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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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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