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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編寫減量執行方案成果報告,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後公開之。 前項減量執行方案成果報告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摘要。 二、推動策略及措施執行成果,包含經費執行情形。 三、分析及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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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