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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編寫調適行動方案成果報告,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開之。 前項調適行動方案成果報告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摘要。 二、該領域推動進度及調適目標執行狀況。 三、分析及檢討。 四、經費執行情形。 五、未來規劃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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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