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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之法院,係指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及其分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及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各級法院法官助理之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事項,除司法院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各級法院亦得自行訂定補充規定規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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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