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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4條

院長、庭長(審判長)、法官及書記官長平時應就法官助理之業務及差勤狀況,善盡督導之責。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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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