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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庇護區之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內申請許可辦法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案件之方式: 一、養殖或採捕申請案件: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開會審查。 二、開發利用申請案件:應邀請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開會審查。但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者,得採書面審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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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