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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庇護區之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內申請許可辦法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養殖或採補申請案件,應審酌養殖或採捕之種類、數量、方式、範圍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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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