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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庇護區之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內申請許可辦法
› 第2條
海洋庇護區之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內申請許可辦法 第2條
於海洋庇護區之緩衝區內,從事水產養殖或採捕海洋生物者,應於三個月前檢具申請計畫書及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以下簡稱養殖或採捕申請案件),並經許可後,始得為之。 前項申請計畫書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二、申請目的、執行方式、海洋生物種類及數量。 三、申請執行範圍及期間。 四、作業船舶或載具資訊。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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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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