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海洋庇護區之緩衝區或永續利用區內,從事下列開發利用行為者,應於六個月前檢具申請計畫書及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以下簡稱開發利用申請案件),並經許可後,始得為之:
一、開挖、濬深航道或施作海洋工程。
二、鋪設電纜、管道、設施或結構。
三、從事探礦或採礦
前項申請計畫書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二、申請目的及執行方式。
三、申請執行範圍及期間。
四、作業船舶或載具資訊。
五、影響範圍之環境現況。
六、執行之生態環境、社會經濟影響評估及替代方案。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