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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庇護區之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內申請許可辦法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稽查許可計畫之辦理情形,申請人對於稽查應予配合。 申請人經稽查未依許可計畫執行,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改善。 計畫執行人員應隨身攜帶許可文件及可供識別身分之證件,以備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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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