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海洋庇護區之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內申請許可辦法 › 第11條

海洋庇護區之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內申請許可辦法 第11條

申請計畫書經許可後,其執行人員、地點、時間、方式或內容,於執行期間有變更之必要時,應於下列期限前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始得變更: 一、養殖或採捕案件:一個月。 二、開發利用案件:三個月。 未依前項期限提出之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正當理由者,仍得受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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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