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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庇護區之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內申請許可辦法
› 第8條
海洋庇護區之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內申請許可辦法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開發利用申請案件,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符合海洋庇護區保育計畫關於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之利用原則、管制事項及保育措施。 二、保障公共通行。 三、對海洋生態環境衝擊採取迴避或減輕之有效措施。 四、因開發利用所需使用海洋生態環境或資源時,以最小需用為原則,並於利用開發區內或鄰近海域及其毗連陸域適當區位,採取彌補或復育所造成生態環境損失之有效措施。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助於降低對海洋生態環境衝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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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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