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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庇護區之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內申請許可辦法 第14條

申請人違反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規定,經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處罰者,其損害部分應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賠償其損害。為調查回復原狀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賠償義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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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