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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庇護區之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內申請許可辦法 第4條

未依前二條期限提出之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正當理由者,仍得受理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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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