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海洋庇護區之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內申請許可辦法 › 第6條

海洋庇護區之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內申請許可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案件,應自受理次日起算,於下列期限內,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副知有關機關: 一、養殖或採捕申請案件:三個月。 二、開發利用申請案件:六個月。 前項審查期間,必要時得予展延,並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展延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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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