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海洋庇護區之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內申請許可辦法
› 第6條
海洋庇護區之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內申請許可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案件,應自受理次日起算,於下列期限內,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副知有關機關: 一、養殖或採捕申請案件:三個月。 二、開發利用申請案件:六個月。 前項審查期間,必要時得予展延,並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展延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條
看 海洋庇護區之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內申請許可辦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