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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庇護區之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內申請許可辦法 第9條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許可海洋庇護區內各項開發利用行為之申請前,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確認申請人開發利用行為許可之准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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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