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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服制條例 第38條

海軍士官長及上士停年屆滿成績優良未能晉級者,得准加佩年資帶,以資 識別,其識別及佩帶規則,如本條例服制圖說之所定;海軍及海軍陸戰隊 士官、士兵,於服役屆滿三年以上者,准加佩年資標誌,其式樣及佩帶規 則,如圖說之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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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