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本法
第七十條規定辦理:
一、檢測機構:
(一)違反
第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
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
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
第十八條、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三
十三條之規定。
(二)中央主管機關依
第十八條規定進行採樣技術評鑑或盲樣測試結果,
連續三次不合格。
(三)檢測或數據處理過程、檢測報告或其他申報資料不符規定。
(四)不遵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停止相關檢測類別或項目業務之命令。
(五)違反
第十五條第六款之規定,每年度依各環境保護法規分別累計達
三次。
二、查驗機構違反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
二條第一項或
第三十三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