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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 第10條
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第10條
活魚運搬船漁業人應於每航次出港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農業部漁業署資訊系統(以下簡稱資訊系統)依
第十一條
或
第十二條
規定填報及上傳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列印裝卸清單,於進出漁港時,由海岸巡防機關檢查。 二、依
第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確認船位回報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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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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