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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第6條

申請漁船作為活魚運搬船之漁業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籌辦許可,經審查通過後,發給籌辦許可文件: 一、特定漁業執照影本。 二、漁船總噸位未滿二十者,檢附小船執照影本;二十以上者,檢附船舶檢查紀錄簿及船舶檢查證書影本。 三、漁船設計圖說四份,並標示養殖活魚裝載艙間。 四、驗船機構或造船技師簽證符合航行安全結構穩度之認可文件三份。 前項漁船須改造船體者,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申請漁船改造。 經核准改造作為活魚運搬船者,其改造後增加之噸數得免補足汰舊噸數,且日後申請汰建資格時,不納入汰舊噸數之計算;另丈量後總噸位超過一百時,免取得改造後規模級別之汰建資格,其日後汰建時,汰建資格之規模級別與原取得之汰建資格相同。 第一項籌辦許可期間為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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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