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 第14條

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第14條

活魚運搬船所運搬養殖活魚經檢驗不合格者,暫不受理活魚運搬船漁業人申請裝卸清單,俟釐清不合格案件之養殖活魚來源後,始得恢復受理。 主管機關為釐清前項不合格案件之案情,得於必要時進行調查,活魚運搬船漁業人、中轉場負責人及養殖漁民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