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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第5條

漁業人或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漁船作為活魚運搬船: 一、最近三年內涉及偷渡或走私案件,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處分。 二、有本法第七條之一第四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 三、僱用大陸船員。 四、經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廢止作業許可未滿二年。 前項第一款所稱走私案件,不包括運搬養殖魚貨出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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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