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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第22條

活魚運搬船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未遵守第四條第五項規定之應變處置或措施者,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八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本法第十條規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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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