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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第7條

申請漁船作為活魚運搬船應裝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船位回報器(VMS)。 前項活魚運搬船應備妥至少一套船位回報器備品。 船位回報器識別碼有異動時,漁業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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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