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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第23條

活魚運搬船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作業許可: 一、從事走私或偷渡,經主管機關依本法撤銷,或收回漁業證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三個月以上。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僱用大陸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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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