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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養殖活魚:指養殖漁民生產,且為活體型態之魚、蝦、貝類或中華鱉(甲魚)。 二、活魚運搬船:指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供作運搬養殖活魚使用之漁船。 三、養殖漁民:指每年完成養殖漁業放養申報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查報登錄有案之實際從事養殖漁業者。 四、海上箱網養殖地點:指主管機關核發箱網養殖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人出具之箱網養殖入漁證明所載之漁場位置。 五、中轉場:指養殖漁民經營之養殖活魚暫置處所,用於集運自行生產及其他養殖漁民生產之養殖活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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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