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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第18條

活魚運搬船漁業人自行終止活魚運搬業務,或作業許可期間屆滿後,不繼續從事活魚運搬業務時,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完成漁船改造後,始得重新申請換發原特定漁業執照。 前項總噸位未滿一百之漁船經改造後超過一百者,應回復至總噸位未滿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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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