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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第33條
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33條
庫儲之建築物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庫房應為鋼筋混凝土、磚石等不燃性材料建築之平房。 二、屋頂及天花板均應使用適當強度之輕質隔熱性之材料。 三、地面應為水泥粉光或磨石子地,上舖活筍嵌配墊木,如為木質地板, 鐵釘不得暴露於外,其高度應距地面十公分以上。 四、庫房前應舖設水泥光面地坪,門口應設置棕墊或塑膠墊,以防帶入泥 沙。 五、原料庫、半成品庫、成品庫之門應向外開啟,其金屬配件應為銅質或 其他不因磨擦、撞擊產生火花之金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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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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