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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0條

有火藥區內之建築物應設置避雷針,其角度不得大於四十五度,並應涵蓋 所有建築物;接地電阻不得超過十歐姆,並於每年三月及九月分別檢查記 錄,以備查考。 避雷針之設置規格如附圖五。 (編 註:附圖五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三 五) 2429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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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