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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4條

爆竹煙火製造業之設廠、擴建或變更,除依工廠設立登記有關法規辦理外 ,並應經經濟部、直轄市政府建設局邀集勞工、消防及地方主管機關會同 勘查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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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