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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第34條

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之書面通知,應副知融資提供人及保證人。 前項所稱融資提供人,係指提供資金與民間機構興建或營運交通建設之人。所稱保證人,係指民間機構不履行所約定條件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人。融資提供人及保證人,以國內外金融機構、公司或團體經民間機構送請主管機關備查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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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