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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各類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應執行下列業務: 一、空氣污染防制: (一)釐訂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及改善計劃,並協調有關部門實施。 (二)監督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正常運作,並保存相關資料。 (三)擬定並協調實施突發事故之緊急應變措施。 (四)辦理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申請,並監督依許可內容操 作。 (五)監督或進行排放管道及周界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檢查與鑑定,分 析及保存檢測數據,並申報污染源之資料。 (六)其他有關空氣污染防制管理事項。 二、水污染防治: (一)釐定廢(污)水收集、處理及改善。 (二)協助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減輕污染源之質、量查核,預防管理措 施實施情形,並向負責人提供查核結果有關污染改善及管理之建議 。 (三)管理、維護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正常操作,並作成保養維護紀錄 。 (四)實施廢(污)水之水質及水量檢測。 (五)擬定並協調實施廢(污)水處理設施故障之應變計畫及緊急措施, 並向主管機關報備故障相關紀錄。 (六)廢(污)水排放及放流口之管理。 (七)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之廢(污)水處理資料之申報、其他申請、申報 事項及管理。 (八)主動以書面向業主報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之情形及建議改善,並 保留有關書面資料。 (九)其他有關廢(污)水管理事項。 三、毒性化學物質製造、使用、貯存管理: (一)協助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核准許可、登記事項運作 ,並協助從事毒性化學物質污染防制、危害預防及應變工作。 (二)辦理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釋放量申報管理及災害事故通報事宜 。 (三)協助訂定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四)協助預防事故發生; 於事故發生時,協助採取緊急防治、必要之防 護、應變、清理等處理措施。 (五)協助管理偵測與警報設備之正常操作,與監督實施保養、維護、測 試並作成相關紀錄。 (六)運送車輛依規定裝設有即時追蹤系統者,協助維持系統正常操作; 運送過程發生突發事故時,協助事故通報、採取必要之防護、應變 及善後處理等事宜;協助運作人遵行主管機關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 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為之命令,並於事故發生後協助提報事故調 查處理報告。 (七)其他有關毒性化學物質協助管理事項。 四、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 適用前款第三目、第四目、第六目及第七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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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