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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7條

專責單位分為下列二類: 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 二、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 在同一處所內,得合併設置不同類之專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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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