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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26條

未經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前已製造、使用、貯存或運送之運作人,經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後設置專責人員之既存毒性化學物質製造、使用、貯存場所 或運送之運作人,應於公告規定期間內依第九條規定完成設置專責人員。 本辦法修正前已運送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依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應設置丙級專責人員者,應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前完成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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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