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 第23條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領有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合格證書或已訓練及 格尚未請領合格證書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換發或請領該類甲級專責人 員合格證書。
AI 白話解釋
← 第22條看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2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