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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 第15條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依法設置執行業務之專責人員,必要時得舉辦在職訓練 ,專責人員不得拒絕調訓。 公私場所、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毒性化學物質製造、使用、貯存場所 或運送之運作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其專責人員參加前項專責人員在 職訓練。 專責人員因故未能參加第一項在職訓練者,應於報到日前,以書面敘明原 因,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申請延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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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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