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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公私場所、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毒性化學物質製造、使用、貯存場所 或運送之運作人不得聘僱非在其處所執行其專責業務,或合格證書已撤銷 、廢止之專責人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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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