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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保護專責人員(以下簡稱專責人員)分為以下三類人員: 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 二、廢水處理專責人員。 三、毒性化學物質製造、使用、貯存、運送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專責人員分為甲級及乙級二級; 第三款專責人員分為 甲級、乙級及丙級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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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