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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 第19條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請領各類專責人員合格證書,應於接獲訓練及格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 檢具申請書及
第三條
、
第四條
規定之學、經歷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核發合格證書。 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申請核發合格證書者,其原參加訓練之課程、內容有 變更時,應就其變更部分補正參加訓練及格後始得申請,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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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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