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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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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 第10條
各省監察委員五名,其中四名以得票比較多數之男子候選人首四名為當選 ;其餘一名以得票比較多數之婦女候選人一名為當選;各婦女候選人所得 票數,單獨計算;如無婦女候選人,或無婦女侯選人當選時,任其缺額, 應選出名額為二名者,以候選人中得票比較多數之首二名為當選;應選出 名額為一名者,以候選人得票比較多數之一名為當選。 選舉結果,當選人不足法定名額時,應依法再投票,至補足名額時為止, 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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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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