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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 第17條

前條議長或首長,於收到聲請書三十日內,查明連署屬實及其人數合於規 定後,應將聲請書副本一份通知被聲請罷免之監察委員,並施三十日內召 集罷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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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