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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 第7條

監察委員之選舉,以左列人員分別為當然選舉監督: 一、在各省市為各該省市行政首長。 二、在蒙古為蒙藏委員會委員長或其所指定之人員。 三、在西藏為蒙藏委員會委員長或其所指定之人員。 四、在華僑團體為附表三所定之人員。 (編 註:附表三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 第 93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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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